GB/T 5823-1986 和GB/T 5907-1986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平開式防火門 fire resistant side hung doorsets 由門框、門扇和防火鉸鏈、防火鎖等防火五金配件構成的,以鉸鏈為軸垂直于地面,該軸可以沿順時針或逆時針單一方向旋轉以開啟或關閉門扇的防火門。 3.2 木質防火門 fire resistant timber doorsets 用難燃木材或難燃木材制品作門框、門扇骨架、門扇面板,門扇內若填充材料,則填充對人體無毒無害的防火隔熱材料,并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門。 3.3 鋼質防火門 fire resistant steel doorsets 用鋼質材料制作門框、門扇骨架和門扇面板,門扇內若填充材料,則填充對人體無毒無害的防火隔熱材料,并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門。 3.4 鋼木質防火門 fire resistant timber doorsets with steel structure 用鋼質和難燃木質材料或難燃木材制品制作門框、門扇骨架、門扇面板,門扇內若填充材料,則填充對人體無毒無害的防火隔熱材料,并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門。 3.5 其他材質防火門 other material fire resistant doorsets 采用除鋼質、難燃木材或難燃木材制品之外的無機不燃材料或部分采用鋼質、難燃木材、難燃木材制品制作門框、門扇骨架、門扇面板,門扇內若填充材料,則填充對人體無毒無害的防火隔熱材料,并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門。 3.6 隔熱防火門(A類) fully insulated doorsets 在規定時間內,能同時滿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防火門。 3.7 部分隔熱防火門(B類) partially insulated doorsets 在規定大于等于0.50 h內,滿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在大于0.50 h后所規定的時間內,能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門。 3.8 非隔熱防火門(C類) no insulated doorsets 在規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門。
活動式防火窗automatic-closing fire window 有可開啟窗扇﹐且裝配有窗扇啟閉控制裝置(見3.5)的防火窗。 隔熱防火窗(A類)insulated fire window 在規定時間內,能同時滿足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非隔熱防火窗(C類)un-insulated fire window在規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窗扇啟閉控制裝置sash closing equipment 活動式防火窗中,控制活動窗扇開啟、關閉的裝置,該裝置具有手動控制啟閉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熱敏感元件自動控制關閉窗扇的功能。 注:窗扇的啟閉控制方式可以附加有電動控制方式,如:電信號控制電磁鐵關閉或開啟、電信號控制電機關閉或開 啟﹑電信號氣動機構關閉或開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 年4 月29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 年10 月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8 年10 月2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公布,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依據2019 年4 月23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1年4 月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四章滅火救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四條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
部分隔熱、非隔熱防火門單元劃分原則說明 1 材質是指門框和門扇面板采用的主要材料,如:鋼質、木質、鋼木質、其他材質。 2 耐火等級是指,部分隔熱防火門:B1.00 、B1.50、B2.00、B3.00;非隔熱防火門:C1.00 、C1.50、C2.00、C3.00。 3 結構形式是指: ①單扇、雙扇、多扇防火門; ②門框及門扇的成型結構; ③門扇厚度和門框側壁寬度; ④門扇內填充材料的種類; ⑤門框和門扇面板的材料種類及材料厚度(裝飾性面板除外); ⑥防火膨脹密封件的規格、型號及設置位置; ⑦門扇是否設有防火門鏡; ⑧防火玻璃的規格型號(如使用); ⑨門扇上帶防火玻璃,當防火玻璃的透光尺寸(面積)小于其所在門扇面積15%時,允許其同單元及分型防火門門扇帶有更小防火玻璃(透光尺寸高×寬,防火玻璃任意邊小于主型產品尺寸)或門扇不帶玻璃;門扇上帶防火玻璃,當防火玻璃的透光尺寸(面積)大于其所在門扇面積15%,小于其所在門扇面積30%的防火門為一個單元;門扇上帶防火玻璃,當防火玻璃的透光尺寸(面積)大于其所在門扇面積30%的防火門為玻璃非隔熱、部分隔熱防火門(其他材質部分隔熱、非隔熱防火門); ⑩門框帶有亮窗或封窗。 4 內填充工藝是指:門扇內隔熱材料的填充方式為整體壓制成型、內填充隔熱板材或其他方式。 5 防火門產品僅外形尺寸不同,影響產品一致性的其他要素無改變,且防火門為標準洞口時,允許大尺寸覆蓋較小尺寸產品進行型式試驗,其他產品進行圖紙確認;涉及非標準洞口規格、且外形尺寸小于發證單元內產品的,工程中心應視具體情況進行實物確認。
認證證書 1 認證證書有效期 本規則覆蓋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內,認證證書的有 效性依賴本中心的獲證后監督獲得保持。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 有效期屆滿前 90 天內提出認證委托。證書有效期內最后一次獲證后監督結果合格的,本中心應在接到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 2 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與樣式 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為: (1)委托人名稱、地址; (2)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生產者名稱、地址; (4)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必要時); (5)認證標準、技術要求及認證實施規則; (6)認證模式(必要時); (7)證書編號; (8)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認證證書的樣式見附件 8。 3 認證證書的變更/擴展 獲證后,當涉及認證證書、產品特性或本中心規定的其他事項發生變 更時,或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時,認 證委托人應向本中心提出變更/擴展委托,變更/擴展經本中心批準后方可實施。 本中心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對變更/擴展內容開展文件審查、檢測和/或檢查(適用時)等工作。評價通過后方可批準變更/擴展。具體規定 見附件 9。 4 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 4.1 ?認證證書注銷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應注銷認證證書: (1)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認證委托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2)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由于破產、倒閉、解散等原因致使 證書無法正常保持的; (3)由于停產、生產結構調整等原因致使獲證產品不再生產,主動申請注銷的; (4)獲證產品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5)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申請注銷的; (6)認證使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變更,認證委托 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滿足變更要求; (7)由于8.4.3(4)條款情況認證證書暫停,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限屆滿前,認證委托人未提出認證證書恢復申請的;? (8)其他應當注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4.2自認證證書注銷之日起,不得在產品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認證證書被注銷后,不能以任何 理由予以恢復,認證委托人可以向本中心重新申請認證。被注銷認證證書對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 4.3 ?認證證書暫停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應當暫停認證證書: (1)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規則發生變更,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2)獲證后跟蹤中發現認證委托人違反認證規則等規定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獲證后跟蹤或者獲證后跟蹤發現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 (4)認證委托人申請暫停的; (5)其他依法應當暫停的情形。 4.4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應視為無效,暫停期內不得在產品出廠、銷售、進 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 由于生產的季節性、按訂單生產等原因,由認證委托人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認證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12個月,且需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 除此情形外,暫停認證證書的,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3個月。暫停時間自本 中心簽發暫停通知書之日算起。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出現質量問題等原因導 致證書處于暫停狀態且未恢復的,本中心暫不受理與整改無關的同類產品 認證委托。 4.5 ?認證證書撤銷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應當撤銷認證證書:? (1)獲證產品存在缺陷,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2)獲證后跟蹤中發現獲證產品與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3)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認證委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證書的;? (5)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4.6自認證證書撤銷之日起,不得在產品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 營活動中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被撤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復或重新委托認證。對被撤銷認證證書的產品,相應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本中 心不再受理該產品的認證委托。 5 ?認證證書的恢復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被暫停的,可提出證書恢復委托。證書恢復委托 的基本要求及程序見附件9。 6 認證證書的使用認證委托人應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當獲得認證 的產品、生產者(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發生變化或出現本規則 8.3及附件 9 規定的情況時,認證委托人應向本中心申請變更,未經變更或經 本中心調查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使用認證證書。禁止偽造、冒用、 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對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